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佳木斯市林业局工作职责

(一)负责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。贯彻实施国家、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方针政策、法律法规,拟定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政策、规划和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。组织开展森林资源、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、湿地和荒漠的调查、动态监测和评估。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。

(二) 组织、协调、指导和监督全市造林绿化工作。制定全市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并监督执行。指导、监督植树造林、封山育林、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和退耕还林工作。拟订全市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。指导、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工作。承担市政府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。

(三) 承担全市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。组织编制年度森林采伐限额、林木采伐计划,经批准后监督执行。监督检查全市林木凭证采伐、运输和木材经营加工,组织、指导林地、林权管理。监督林地征用、占用和林地开发利用工作,承办依法由市林业局批准的林地征用、占用的初审和审核工作,指导、监督和管理全市木材检查站工作。指导、协调解决林权争议调处,查处林业行政案件。编制、审定全市各县、林场及有林单位森林经营方案。指导、监督全市更新造林工作。审批森林采伐更新的调查设计并检查验收。指导公益林、商品林培育、管护工作。指导林业贮木场工作。指导、协调全市各级木材市场建设和木材销售工作。

(四) 组织、指导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。依法组织、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、栖息地恢复发展、疫源疫病监测,组织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、监测,监督管理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、驯养繁殖或培植、经营利用、运输及其专用标识行政许可发放,监督管理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工作。负责全市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。依法指导全市森林、湿地、荒漠化和陆生野生动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,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、转基因生物安全、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。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工作。

(五) 组织、协调、指导和监督全市湿地保护工作。组织实施建立湿地保护小区、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,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。负责征用占用湿地资源的审核工作。负责保护区范围内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。

(六) 组织、协调、指导和监督全市荒漠化防治工作。组织拟订全市防沙治沙、荒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,监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,组织、指导建设项目对土地沙化影响的审核。负责土地沙化程度和发展趋势监测,组织、指导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。负责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。

(七) 监督检查全市各产业对森林、湿地、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。指导山区综合开发。负责省级森林公园设立、变更的审核工 作。

(八) 承担组织、指导全市林业改革和农村林业发展工作。指导监督林权制度改革方针政策的落实,指导农村林木和林地承包经营、流转及林权管理工作,监督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。指导全市国有林场(苗圃)、森林公园和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。

(九) 承担组织、协调、指导、监督和管理全市森林防扑火和草原扑火工作。编制全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,组织、协调、指导武装森林警察部队执行本市的森林防火扑火工作。承担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。

(十) 承担林业行政执法监管的责任。负责全市森林公安队伍、装备建设和综合管理。指导全市森林资源保卫工作。监督和查处全市破坏森林资源、野生动植物资源、湿地资源等违法犯罪案件以及国家法律授权的行政处罚案件。

(十一) 拟订全市林业中长期规划并监督实施,组织编制上报林业建设项目,编制下达全市年度生产计划,负责全市林业统计及重点工程运行工作,监督管理市级林业基金和其它资金,检查全市生态建设资金,监督市级国有资产及组织编报市级林业预决算制度。负责市直单位审计工作。

(十二) 指导、监督全市林木种苗工作。依法凭证管理林木种苗生产、经营、运输等工作,负责对天然、人工母树林、种子园抚育(卫生)伐调查设计的审核和检查工作。依法查处有关林木种子的行政案件。

(十三) 指导、监督全市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和检疫工作。负责指导森林病虫鼠害防治和检疫工作。核发森林植物调运检疫证书。

(十四) 组织指导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科技、教育工作。指导全市林业队伍的建设。组织指导林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。监督检查林业安全生产工作。

(十五) 指导全市林业行业的精神文明建设和林业队伍的建设。指导全市林业宣传教育及人才培训工作。

(十六) 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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